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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专项财力补助(或上解)。 1.2001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2.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垂直管理后,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后,2002年至2004年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全省电力企业体制调整引起财力转移部分据实核定,由省对市、县给予一次性专项财力补助。 5.海口美兰机场教育费附加收入逐年据实核定,由海口市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省对琼山市给予专项财力补助。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六)一般性转移支付。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市、县调资、增资、社保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其中,保资转移支付原定补助3年,3年后视情况再行考虑)。 继续实行过渡性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增加省级财力和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按照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市、县,贫困市、县和中部地区市、县的原则,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加大省对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洋浦和海口保税区财政政策。 自2002年起5年内,洋浦继续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的政策,5年后视情况另行考虑。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级(省级预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 省对洋浦两税和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省对市、县两税和所得税返还结算办法办理。根据洋浦实行地方收入全留的政策,2001年省对洋浦两税返还额按照环比法从1994年起逐年计算确定。省对洋浦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洋浦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洋浦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洋浦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 省对洋浦上划中央两税按增量的30%定比法与按增长率1:0.3系数环比法计算的2000年两税返还额差额2081万元,实行退还政策,2001年和2002年省对洋浦分别给予1381万元和681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 2002年省对海口保税区的专项财力补助按照2001年省与保税区财政结算核定的专项财力补助4481万元确定。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上述专项财力补助计入省对海口市的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新确定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相应调整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和财政结算工作,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口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1994]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琼府[1998] 33号)同时废止,本省其他涉及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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