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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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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不断强化内外监督。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在2002年底前确定一名民警专司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验分离制度,提高建审工作效率和质量。2002年所有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实行资质证书制度。
  
  八、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提高官兵驾驭现代化装备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能力。省消防警官培训基地要加快建设和完善。2003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功能齐全的模拟训练场。按照总队、支队两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消防部队警官和士官的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要加强特勤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职能。已经建成的特勤大队(中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完善功能,提高素质。2003年底前,独立工矿区消防中队和各县(市)消防中队要设立特勤班,配备必要的装备,具备一定的抢险救援能力。
  
  要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经济比较发达、商业比较繁荣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应建而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和发展由政府建站和购置装备,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村、镇,要根据需要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队。
  
  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十五”期间尽快配足配齐消防队(站)的车辆装备和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在2004年底前按标准配齐各种特种消防装备。普通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在2003年底前达到标准要求。
  
  九、加强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的管理。现有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生产、维修企业要搞好产品结构调整,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整体素质,使产品品种、质量、数量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相适应。抓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逐步统一同类产品的技术标准,向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靠拢。
  
  十、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倡有科研能力的单位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消防部队内部人员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联合开展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建立河北省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开展火灾原因鉴定和研究工作。消防协会要加强与各学术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科技社团优势,加强交流,提高消防科技理论水平。
  
  十一、加强消防法制工作。“十五”期间要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为基本法律法规,其他地方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
  
  十二、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加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落后的问题。省、市两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消防装备补助专项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投资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也可以采用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方式或采用集资方式,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问题。鼓励保险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灵活方式,从资金上支持被保险人,改善消防装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开发和火灾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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