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即日起作废。 附件: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安全保卫、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停车服务和安全保卫、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满足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卫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楼宇内公共走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室外上下管道、化粪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 (二)绿化养护:室外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美化管理区内环境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包括室内外共用设施、设备及配电间、电梯间内设备等日常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围墙等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正常运行或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