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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安监管办[2004]1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局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批复工作,特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附件2: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规范文本格式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安全事故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局机关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批复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定。
  
  一、基本原则
  
  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各有关处室应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工作时限要求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三、工作程序及责任单位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涉及多个处室,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运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1、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专业监管处室应及时指导有关市(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在市(州)报送调查报告前,应通过约请有关市(州)安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
  
  2、局办公室是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受理单位。接到各市(州)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基本内容及格式的,应在 1日内提出分办意见,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基本内容及格式的,应在1日内通知有关市(州)局改正后再报。
  
  3、相关专业监管处室是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的承办处室,接到办公室分办意见后,应严格审核,并在6日内拟订好批复意见送审稿(含市州局所报全部附件),送局纪检监察室会核。
  
  如承办处室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于2日内退回原呈报市(州)局,并督促其及时重新研究再报,不能影响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4、局纪检监察室接到审核批复意见送审稿后,应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检察院通报(通报形式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如两家对批复意见送审稿均无异议,应在2日内签署会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商承办处室与省监察厅、省检察院进行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并在7日内签署会核意见。若在7日内不能达成一致,则要告知有异议方,由我局先行批复。
  
  四、审查和发出
  
  1、局办公室对经会核的批复意见送审稿,要认真进行核稿,并在2日内送局领导审定。
  
  2、局领导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意见的审定,采取领导传签和局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
  
  传签方式:对一次死亡3-6人(含6人)的重大事故,采取传签方式审定。传签顺序为:分管局领导→其他局领导→局长,局领导应在5日内全部签署明确意见。
  
  会审方式:对一次死亡7-9人(含9人)的重大事故召开局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会审应在12日内完成,会审时,由承办处室进行专题汇报。
  
  3、在传签过程中,若局领导外出,则由机要室交承办处室以电话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回局后再补办审签手续。
  
  4、经审定的批复意见,由局办公室送打字室。打字室在收到文稿后,应在2日内按规范文本完成印制。校对和发出由承办处室负责。(规范文本格式附后)
  
  五、监督管理。
  
  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业务处室要督促有关市(州)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45日内(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承办业务处室要继续督促相关市(州)局及时按批复要求结案,并于30日内,将结案落实情况报局纪检监察室。
  
  3、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汇总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相关处室进行督办、协调;负责定期通报重大安全事故结案情况,并负责承办定期召开重大安全事故查处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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