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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建工集团,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的综合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也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资质年检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资质条件现状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二)脱钩改制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人事关系未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代理机构管理或者只在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代理机构设立户头,未存放人事档案的; (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报告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他单位提供图章的; (七)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时间不足半年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再申报资质年检材料,可直接办理资质年检手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年检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部署开展资质年检工作;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质年检工作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整理出资质年检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报送资质年检材料; (四)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资质年检材料后20日内,对资质年检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各市报送的资质年检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审核,做出年检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年检意见。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年检申请书; (二)资质年检申报表; (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存档证明;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六)三项本年度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典型资料; (七)资质年检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质年检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典型资料单独装订),乙级单位一式二份,甲级单位一式三份。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一)按年检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自检自查,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资质条件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 (三)本年度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符合要求并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的; (四)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五)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 (六)未发生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 (七)符合国家规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要求的;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或者虽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但不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80%;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三)其他各项条件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