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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10、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三、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在非专业杂志发表文章一律不计学分。
  
  第六章 登记、 考核、 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该单位签章的由批准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分证明。各单位应对每个继教对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年度使用省卫生厅、人事厅统一制做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由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
  
  1、在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驻陕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学分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包括国家级学分2分(可连续5年满10分计算)
  
  中级职称 I类学分7分,包括国家级学分1分(可连续5年满5分计算)
  
  初级职称I类学分5分
  
  2、 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8分(可连续两年满16分计算)
  
  中级职称I类学分5分(可连续两年满10分计算)
  
  初级职称I类学分3分(可连续两年满6分计算)
  
  3、其它人员由市卫生局依据本细则之规定制定具体标准。
  
  4、I类学分可以替代Ⅱ类学分。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脱产进修满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三个月以上计省级I类学分10分。县级以下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脱产进修6个月以上,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合格。在外省进修按其进修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进行规范毕业后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初级职称(不含护师)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年满6个月以上)视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也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卫生厅1996年印发的《陕西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试行)》,《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陕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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