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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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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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