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公积金10—20%; (二)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