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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公积金10—20%;
  
  (二)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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