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人教)处,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处: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为此,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关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 各地区、各行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办事,从应对未来各种挑战、自觉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领导要把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狠抓落实。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人事厅是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各地、州、市、县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上级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内容;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公有制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行业要按《条例》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地、县三级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确保继续教育政策和任务的落实。 三、学习内容及方式 要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出发,采用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省人事厅根据需要,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内容和教材,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继续教育的方式应灵活多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采用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接受业务考核,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时间、机会和便利条件。 四、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优势,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事厅审批;地、州、市级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地、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凡经审批的由审批单位颁发证书并挂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定期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审批单位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努力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