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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接上页]

  3、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严格管理使用。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工作量大的地方,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干部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减轻负担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的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
  
  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大改革,必须综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确需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业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要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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