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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行为,整顿道路站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涉及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费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凡能合并的合并,能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 各市、县、区出台的各种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以及各种摊派,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上已明文规定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更不得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变相为经营性收费收取。对我省公布的收费目录要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非目录收费项目的执行。对那些项目虽经中、省批准而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要立即纠正。严禁借收费之机搭车收费、推销汽车产品,强行征订报刊杂志。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 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的清理由省减负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 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各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的收费站; (三)已经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章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设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站。 经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确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应在2002年11月中旬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核定收费期限和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经批准的收费站省上实行集中公告,各站要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由省纠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省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煤炭运输集团公司、省物价局等部门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涉及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清理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理;道路站点清理工作由省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理。省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确定专人并成立办公室具体抓这项工作,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在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省纠风办。 三、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办法。罚款执行票款分离,罚款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严禁并取消各种形式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禁止将罚款同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挂钩。集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