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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向企业或群众收费时,执法、执收人员必须主动出示“三证”,即公务介绍信、收费许可证和本人工作证,并说明收费标准,出示执收政策依据,按照企业负担登记制度要求进行登记签字,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或群众有权拒绝交纳。违规收费凡能退还交费单位或交费人的要立即退还,无法退还的要上交国库。企业及广大群众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抵制不正之风,及时举报“三乱”问题。
  
  四、明确任务,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从7月10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7月10日至8月10日,为调查研究、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县、区要按照省上的部署,组织力量,对各自范围内涉及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以及辖区内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清理统计(收费项目按中央、省、市、县、区分别统计;公路收费站点按省、市、县、区分别统计)。各市、县、区应立即停止自行出台的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规定擅自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照检查有无侵犯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并主动进行纠正。第一阶段结束后,将清理整顿调查摸底情况按附表要求内容填好,于8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
  
  第二阶段:从8月11日到10月10日,为检查、验收、补课阶段。省、设区市两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市、县、区自行出台涉及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项目是否停止,擅自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是否取消,各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有无违规行为。对清理整顿不彻底的,要责成其限期补课。
  
  第三阶段:从10月11日到11月30日,为总结清理,建章立制,公布审定项目阶段。经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政府审批,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予以公布。新增设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行审批。各设区市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由减负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
  
  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及时受理举报,查处“三乱”问题。对于违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继续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刁难企业和群众,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必须严肃从重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实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三乱”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00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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