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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A类企业 A类企业,主要由各县(市、区)主管涉外企业的城区局(管理科)对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额进行认定,并对其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按年度建立档案,重点监控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通过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发现避税疑点,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 (二)B类企业 B类企业,主要由各反避税主管科室对其关联关系、历年关联交易额进行复审,对其历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对各避税疑点进行落实。同时,按月对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及有关财务指标进行重点监控。以上资料,按户建立档案。 (三)C类企业 C类企业,由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负责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根据总局、省局的部署统一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对个别涉外企业户数较多、反避税任务较重、区县局管理基础较好的市,市局反避税主管单位可针对具体企业,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吸收部分县(市、区)局反避税业务骨干参与调查审计工作。审计调整资料要专户建档、专人管理。调整结果通知企业所在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负责税款催缴及监督企业调整帐务。 (四)D类企业 D类企业,由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对其实施跟踪管理,主要对调整后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水平是否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区间内、以及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企业是否遵守协议进行监管,定期登记台帐。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市局,对企业进行审计调查。 五、分类管理的考核 从2003年起,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列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局将结合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追究执法责任: 1、企业有关联交易而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的; 2、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不完整,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的; 3、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认定的; 4、企业避税嫌疑明显符合总局《规程》所列十项原则,而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未及时上报的; 5、D类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水平或财务指标超出市局确定区间,而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未及时上报的; 6、对C类企业调查、审计、调整未按照总局《规程》要求规范进行的; 7、四类档案、底稿不完备,或不按要求保管的。 以上通知,请各市严格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分类管理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信息交流和保存的物质载体,是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上级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A类企业 A类企业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企业基本情况表(式样见总局《规程》,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 4、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5、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6、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7、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8、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9、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 10、转让有形资产、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统计表; 11、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统计表; 12、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 对所有A类企业应设立并登记分类管理台帐(式样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类管理台帐 ┌──┬────┬──────┬───┬───┬───┬───┬───┬───┬───┬───┐ │档案│纳税人识│企业名称│核定类│核定时│核定类│核定时│核定类│核定时│核定类│核定时│ │ 号 │别号││别│间│别│间│别│间│别│间│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