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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见附2)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3)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需必要附件资料,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暂定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财政拨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其他申请财政拨款项目只需报送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列入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备选库。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申报并列入财政厅项目库备选库的项目,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省财政厅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厅项目库初审库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厅项目库预算总库列入当年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对列入当年预算,在系统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等,要按照预算布置的编报时间要求,提前编报项目预算,并列入项目库管理。对目前确有难度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二次分配项目,也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意见,并要列明分配的单位、项目和数额。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与考核等四个阶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向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在办理预算追加项目审核时,需填制“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处理单”(见附1)。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购置、修缮项目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筛选后委托省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省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