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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3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4无欠税; 5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6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7 没有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税务违章行为; 8 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考核评分在九十五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级信誉等级。 (三)考核评分在一百分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A级信誉等级。 (四)考核评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在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 级信誉等级: 1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3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4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5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五)、在评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为C 级信誉等级: 1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不符合B 级以上信誉等级的; 2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3 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的; 4 纳税人因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依照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征收管理资料和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纳税人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审。A级信誉等级评审以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后的纳税资料为准,纳税人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需满两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审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审。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五条 A级以上信誉等级评审及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A A A 、A A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七条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A 、B、 C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中被评为A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需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应缴税款涉及两个以上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的,或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进行协助评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并发往协审单位,协审单位收到《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后,应在十日内协审完毕,并将《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审单位对协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为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或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A A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 级证书》。对评审为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信誉A A A 、A A级牌匾。对评审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