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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结果进行抽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市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评审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保持其原信誉等级不变。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A A A、A A 、A 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 A A、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该窗口办理,该窗口应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信誉等级级别,分别免除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三、二、一年,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领购、印制发票可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限制,按需供应; (五)纳税检查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安排,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二年检查一次;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一年检查一次。税务机关的日常调查和根据举报进行的检查不受此规定限制; (六)对A级以上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B级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帮助其改进财税管理,提高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C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检查监控,按季或按月进行一次纳税情况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在按期纳税申报前,将纳税申报表、凭证、账簿及有关材料报税务机关查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到户查验,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无误后,纳税人按期到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发票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上报的审核、审批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也可以根据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后审核。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跃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誉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对其评审的信誉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基层局评审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其中调整至AA、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须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将其纳税信誉等级调整为C级,并纳入C级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所涉及的税费,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略) 2、《纳税人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略) 3、《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协审表》(略) 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5、《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