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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5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综治办和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的要求,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司法部司发[1998]017号《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00]0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市编委南编[2002]31号《关于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的实际,现对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1)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的基层政法组织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同时,又是司法行政部门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司法所最主要的业务职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变化,涉法问题的不断增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各项职能,以满足基层对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
  
  (3)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充实和完善基层政法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和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力度,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城乡经济的顺利发展;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实现行政决策、建章立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4)从全国和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情况来看,我市司法所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司法所职能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步伐,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5)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编委南编[2002]31号通知精神,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要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6)2002年,各乡镇要以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下发的三级司法所标准起步,落实两间以上办公用房,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和书橱,安装办公电话,配备一部以上的机动车辆;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间以上办公用房,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和书橱,安装办公电话和空调。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相对独立门院的司法所或一、二级司法所。
  
  (7)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用两年时间,在2003年年底以前,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司法所标准。今年年底以前,各县区乡镇司法所全部要达到三级以上司法所标准,其中二级司法所达到40%以上,一级司法所达到10%以上。
  
  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
  
  (8)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装备设施,为司法所依法行使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协同县区司法局加强司法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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