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近期基本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的严峻性
  
  我省是重工业基地,各类职工人数较多,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据统计,全省现有工业企业25万个,劳动力人口近2000万,其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力人口为1200,万。职业病已经成为我省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卫生问题之一。建国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累计发生职业病患者69129人,死亡16901人。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建筑装修及部分加工业最为突出。特别是近20年来,各类乡镇企业和各类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由于一些企业不重视职业卫生,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任务更加艰巨。一些乡镇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职业病预防,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在招聘职工时,不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职工就业前和就业后不按规定体检,使职业病危害不能及时发现和诊治:近年来,我省的箱包、制鞋、皮革以及建筑材料行业的部分企业,由于不注重劳动环境改善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护,导致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正已烷中毒的事故发生多起,共有9人死亡,100人罹患职业中毒。
  
  上述事件都是由于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目无法纪,有的基层干部和地方领导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包庇纵容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二、依法行政,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年要确定一、二个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要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作为服务对象,并针对生产环节、生产特点进行各种类型的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对于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义务,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政府监督;要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要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培训制度,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各级政府要依靠科技进步,对生产设备和工业技术落后、劳动条件差的中小企业,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改造,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逐步根治职业病危害。
  
  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满足职业卫生服务社会需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