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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真正担负起《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主体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注重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新、改、扩建项目可行性阶段的论证和项目竣工的验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进行把关,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及时投入生产使用。对现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要纳入计划,分期分批限期治理。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时,须由建设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准该项目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监管,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死角。对于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要增加职业卫生监督频次,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趋势。
  
  各级经贸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从设立到生产、经营使用和贮运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确实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到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情况、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工资及遵守禁用童工规定情况以及遵守国家对未成年工、女工实行保护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对招商引资、引进的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防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要教育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宣传、教育企业重视职业卫生工作,遵纪守法,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将乡镇企业引上现代化企业管理轨道。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场所,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要就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要协助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四、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做好近期重点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做好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整治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粘合剂企业和个体作坊的整治力度。对于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重者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从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用人单位凡有依法分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根据职业卫生属地管辖原则,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如实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受理申报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组织抽查,加强监管。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努力争取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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