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地税外[2002]17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减免权限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减免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及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也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根据闽财税政[2000]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0]60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上述项目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需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外税处,下同)审核,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的,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并按照程序逐级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凡未按规定先缴纳该项目营业税或有欠缴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2.房地产市场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44号文,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属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验收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以及其它办公和经营用房)、写字楼的,免征营业税。对“三资”企业该项目的免税需要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文件发布),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文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它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国同其它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它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扣缴义务人向扣缴义务人所属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该证明表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未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各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船舶运输收入免税证明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将纳税人有关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论扣缴义务人经济性质,统一通过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转报)。
  
  除按规定要求由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或需逐级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减免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代理业(不含货运及船务代理)等政策减免优惠一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权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文件和财税字[1999]293号文,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根据闽地税政三[1997]1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由各县(市)地税机关审批。
  
  (三)资源税减免权限。“三资”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以正式文件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四)其他地方税、费减免权限。其他应减免的地方税费,除根据规定应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外,均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所有上报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按照省、市地税局对减免税审批的要求,提供完整资料,以正式文件逐级报批。(福州市各县市区局单独设有外税分局的也必须通过当地主管局税政部门并以主管局名义上报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