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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法规编号】 368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数目
  
  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年成果完成情况,对奖励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奖励项目数90项左右。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分别控制在5、30、55项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奖励标准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
  
  七、经费来源
  
  作为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中关于“地方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评选、表彰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技术领域组织或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单位。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积极宣传和执行《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2.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3.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其它重要贡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2.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3.在科技管理中有所创新或在学习国内外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能大胆改革、勇于开拓、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形式
  
  第六条 奖励设立三个档次:
  
   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授予“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奖”。
  
   2.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取得了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管理经验,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为一等奖。
  
   3.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难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为二等奖。
  
  第七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提供的申报典型材料,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推荐,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门人员审核,并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候选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此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初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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