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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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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中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鼓励外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海外留学生、海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关支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员,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兴办博士后产业基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兼职。
  
  10、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民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1、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联手合作,从事外经贸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分配、使用,有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需要申请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致,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协调做好出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民营企业业主、外经贸人员、技术专家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民营企业因商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我市考察、洽谈,可持有关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到市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办理邀请函电等手续;对因公务活动、签证需要必须办理因公护照的,外事部门应予支持办理。民营科技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
  
  13、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20—30家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在税收和收费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团一致。对年销售额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给予技改贴息贷款、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4、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内外上市。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对具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参股。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
  
  15、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改善信贷管理,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品种,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
  
  16、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组织、企业依法建立民营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建立市、区两级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出资的民营经济担保公司建立正常的资本金增补渠道,建立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风险准备金、财政有限补偿损失制度,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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