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接上页]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7、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投融资、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权利。
  
  18、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坚决禁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民营经济及其他企业除资源性、筹资性和符合国际惯例及对等原则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市财政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以私协、个协和行政监察部门、工商联组成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受理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上述部门反映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9、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解除其后顾之忧。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市场信息、产业导向、项目投资、资金融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咨询等方面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各级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敲诈勒索、吃拿卡要。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评议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正面宣传。
  
  六、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21、进一步理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综合情况、沟通信息、督促检查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2、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计划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定期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引导民营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23、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抗税、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4、抓紧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及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个协、私协、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5、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应坚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依法纳税。坚决执行社会保险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讲求社会公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牢固树立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努力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市委、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