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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2日 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以及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公路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对擅自占用、挖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二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本标准缴纳赔(补)偿款;对公路造成损害而本标准没有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缴的占用、挖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款,主要用于修复路产损坏和路政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缴路政赔(补)偿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重新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使用单位加盖“路政收费专用章”。赔(补)偿款票据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发放、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赔款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 │序│项目│ 单位 │ 标准 │备注│ │号│││ (元) ││ ├─┴────────────────┴────┴─────┴─────────┤ │挖掘、损坏公路主体结构│ ├─┬────────────────┬────┬─────┬─────────┤ │ 1│水泥路面、路肩│平方米│250 ││ ├─┼────────────────┼────┼─────┤│ │ 2│沥青路面、路肩│平方米│130 ││ ├─┼────────────────┼────┼─────┤按整板计算赔偿│ │ 3│沙石路面、路肩│平方米│25││ ├─┼────────────────┼────┼─────┤│ │ 4│土路面、路肩│平方米│15││ ├─┼────────────────┼────┼─────┤│ │ 5│挖掘路基│平方米│25││ ├─┼────────────────┼────┼─────┤│ │ 6│路缘石│块│50││ ├─┼────┬───────────┼────┼─────┼─────────┤ ││管│直径1米以 │延长米│400 │ 按整节计算赔偿 │ ││式│下(含1米) │├─────┤│ ││涵├───────────┤│800 ││ │7 │洞│直径1—1.5米 │├─────┤│ │││(含1.5米)││1300││ ││├───────────┤│││ │││直径1.5米以上││││ ├─┼────┴───────────┼────┼─────┼─────────┤ │ 8│水泥封顶│米│40││ ├─┼────────────────┼────┼─────┼─────────┤ │ 9│人行步道板│平方米│70││ ├─┴────────────────┴────┴─────┴─────────┤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 ││石砌│基础、护底、护坡、边坡、墩│平方米│干砌:80││ │10│ (浆│台、挡土墙、截水墙、桥涵││ 浆砌:100││ ││砌、│锥坡、桥台、拱圈、八字墙、││││ ││干砌│端墙、急流(沟槽、池)││││ ││ )│││││ ├─┼──┴─────────────┼────┼─────┼─────────┤ │11│沥青扁块护坡│平方米│1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