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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8]814号)精神,我省先后以苏价费[1998]269号、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等文件制定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文已试行期满。为适应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走向市场的需要,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式公布。其中,取消《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规定的“收养子女公证、指定管辖、材料转递、审核、审批上报、备案”收费项目;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小语种翻译上浮30%”的规定;将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形式改为协商收费;其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价服[1999]454号)执行。现将统一归并后的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2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2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 对物的保全 (1) 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遗嘱人提出在与公证人员谈话时需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支付。 (二) 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