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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天然气工程项目应广开投融资渠道。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优先安排银行低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积极吸引外资、民间资金等投资省主干管网、城市管网等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 (三)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天然气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已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按收购成本或征地成本提供天然气工程业主使用。对建设用地需交纳的各种地方规费尽可能给予优惠,能减的减,能免的免。天然气管线施工穿越铁路、公路、水利、通信、建筑物、渔场等设施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涉及拆迁房屋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以及有关损失补偿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动迁、补偿、建设等有关工作的协调。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赔和阻碍管网建设。各地要采取措施降低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成本,尽可能减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新办的管道天然气企业(公用事业单位)所得税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未列入内外资不予免税目录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四、积极培育天然气利用市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领域的引导工作,促进天然气规模市场的形成。在天然气供气区域内,一般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优先在锅炉、炉窑等烟气未达标企业和大气污染物总量超标、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功能的区域使用天然气。对天然气发电项目,在土地供应、税费交纳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新、改建住宅要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对未按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在天然气供气区域内,各地应逐步取消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行各业和广大居民使用天然气。根据用户的用气特点,采用合理的分类气价。对大用户和具有调峰能力的用户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对行政事业用户、经批准的工业企业用户、改用燃气采暖制冷设备的大型公建用户、商业服务用户及其他非经营性的公建用户,在一定年限内经批准可酌情减免城市建设规费。在城市人工煤制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向天然气转换过程中,各地可视情况制订有关鼓励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的政策。各地要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经批准对生产达到欧洲Ⅱ号排放标准的天然气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鼓励和扶持将燃油汽车改装成天然气汽车,努力拓展天然气使用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