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青教字[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应提出警告,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填写考生考试舞弊情况,随该场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爱护、关心考生,如发现考生生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长。对不能坚持考试的,监考人员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进行收卷、装订、密封,注明考场名称和科目,填好考场记录单,签名后交考点验收。试卷装订不得出现错装、漏装、倒装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章 阅卷及成绩公布
  
  第三十二条 阅卷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在阅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统一分工要求,进行阅卷工作。
  
  第三十三条 阅卷人员应始终如一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如对评分标准有异议,应请示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阅卷人员应认真做好阅毕试卷的成绩登录和复核工作,有关责任人应按规定如实签名。
  
  第三十五条 阅卷人员不得私自拆启试卷密封条。试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交负责人送回保密室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阅卷实行封闭管理。阅卷期间,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离开阅卷点或通过各种方式与外界联系或传播阅卷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成绩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考试成绩。各学校须于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成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各学校一律不得公布考生名次。
  
  第三十八条 对中考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准予核查分数。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分数由教育纪检和招生考试部门共同负责,每生提出核查分数的科目不超过两科。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同时给予扣除分数、试卷判为零分和作废的相应处理:
  
  1、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科目违纪第一次扣除10分、第二次扣除20分、第三次试卷作废的处理: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文具和无线通讯设备(包括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音机、电子辞典、超出规定标准的计算器以及书写有定理、公式的物品等)进入考场不主动交出;
  
  ⑵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⑶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⑷在考场内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⑸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该科扣除20分;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改题以及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的,涉及到的答题判为零分;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该试卷判为零分;
  
  5、用不合规定的笔填涂答题卡导致阅卷机不能正常辩识的,答题卡上的客观题判为零分;
  
  6、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科试卷作废。
  
  ⑴在考场内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的;
  
  ⑵在考场内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的;
  
  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⑷在考场内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⑸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⑹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等,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7、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
  
  ⑴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⑵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⑶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及其它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⑷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8、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或今后担任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扣除该次考试工作全部补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时对考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阅读图书报刊、抄题做题、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等,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合计、登记分数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