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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青教字[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

[接上页]

  3、泄露尚未公开的评卷、统分工作信息和考生成绩的。
  
  4、利用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7、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的;
  
  8、故意放松考试工作纪律或指使、纵容、授意、伙同、胁迫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工作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阅卷工作受到影响的;
  
  9、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错误合计分数的;
  
  10、因工作失职,导致试卷泄密的;
  
  11、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2、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
  
  13、打击、报复、诬陷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1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15、有组织地舞弊,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严重、大面积试卷雷同等后果或其他重大影响的;
  
  16、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7、扰乱、妨害考场、阅卷场及其它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19、盗窃、抢劫、偷看未经启用的招生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内的考生答卷的;
  
  2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统分、保密等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参加中考的考生、从事和参与中考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青岛市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失效。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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