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目前,我市3家政府投资主体尚未建立完善和规范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遵循公司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全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借、用、还一体化的良性投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融资功能,用好政府投资,确保政府融资的信用。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努力发挥政府资本的先导作用,调动社会资本跟进,在引导社会资本中起到重要调节作用。
  
  同时,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行业性国有投资主体。通过行业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授权经营管理,增强其资本运作能力。鼓励行业国有投资主体按照市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结构调整,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引资嫁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提高资产质量。积极促进其逐步发展成为信用良好、融资能力较强,具有行业特色的投资主体,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设立园区运作主体
  
  特色产业园区能把资源、资金、人才、技术和产品集中到相对独立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内,发挥生产要素集聚效应,对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着积极作用。目前我市除了国家级开发区外,各级各类园区达到120多个,一般都设有1个承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活动的公司,即园区运作主体。规范设立园区运作主体有利于加快园区开发建设。
  
  园区运作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模式,遵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设立。园区运作主体可以是政府全资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出资与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成的合资合作公司。政府对园区运作公司的出资立足土地资源,以园区土地经营权作价作为政府投入资本。作价必须通过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按管理权限报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园区运作主体要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其投资建设要遵循现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要重点抓好长寿化工园区、环保产业园区和万盛特色产业园区等投资主体的构建,进一步发挥好金凯实业投资公司和渝高(兴)公司在开发建设北部新区经开园和高新园中的投资主体作用,积极探索政府土地资源加社会货币资本建设园区的路子。
  
  (三)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主体
  
  要加快出台《重庆市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通过政策吸引与扶持,利用少量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力争近期内设立1—2家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支持高新产业发展。
  
  (四)稳妥发展融资担保主体
  
  进一步完善已设立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运行机制,力争尽快实现1:5的放大担保额,发挥更好的担保支持作用。规范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的各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创造条件,积极稳妥的支持发展各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面向市场从事担保业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学历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资本担保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立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的险种。
  
  四、创新融资方式,拓宽建设融资渠道
  
  当前,我市一方面建设资金短缺,一方面银行存款增幅较大,群众积蓄方式单一。加快培育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十分必要。首先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各种融资渠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逐步做大融资总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业主)通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其次要积极研究和创新融资工具,拓宽投资渠道。力争到“十五”期末,使我市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多样化,在间接融资稳定增长的同时,直接融资在全社会建设资金中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积极扩大证券融资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上市企业的储备工作,增加我市企业上市数量。要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增资扩股、股权配置等手段增强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要研究制定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鼓励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实施“壳”转让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并规范上市公司管理,做大做强我市上市公司。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全部上市企业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和超过6%,夯实证券市场融资基础。
  
  近期要重点做好涪陵电力、万光电源等7户企业的上市工作,继续推进大正畜牧、华邦制药、登康口腔、金帝麻业等4户企业上市辅导工作。积极培育和辅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创业板筹集资金。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过国家批准,到境外上市融资,力争“十五”期末,我市境内外上市企业年融资额达到50亿元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