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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市、区(县)财政局和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本市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应缴纳“专项资金”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市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纳“专项资金”3元,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指预制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县)散办”]负责征收。 第八条 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工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预算总量50%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3元“专项资金”。 凡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但尚未预缴“专项资金”并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3元“专项资金”。 市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市散办负责征收专项资金;区(县)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区(县)散办负责征收专项资金。 2、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持水泥销售单位开具并注明水泥种类(散装水泥或袋装水泥)的水泥销售发票到原办理预缴款的市、区(县)散办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销售发票未注明水泥种类,按袋装水泥处理。 经审核无误的,市、区(县)散办将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二)水泥制品 1、本市二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在企业“资质证”年检之前二个月内,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在产品“准用证”年检之前二个月内,本市没有实行产品“准用证”管理的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先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袋装水泥总量向市散办每吨预缴3元当年度“专项资金”。 2、年度结束后,次年企业年度“资质证”和产品“准用证”年检之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持水泥销售单位开具并注明水泥种类(散装水泥或袋装水泥)的水泥销售发票到市散办办理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销售发票未注明水泥种类,按袋装水泥处理。 经审核无误的,市散办将按上年度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征收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散办参照上述办法负责征收。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可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实行备用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定期清算退库,补充备用金。备用金账户只能用于预缴款的清算,不得挪作他用,如违规则取消实行备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