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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审核标准,认真把关,抓紧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从8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2002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文化准营证》、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本次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二)重新审核登记的标准和条件 1.经营面积符合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重新审核登记,其上网计算机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机器占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吧台、库房、卫生间、休息室等不计入机器占地面积。 2.场所布局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为敞开式整体房屋。场所内不准设置包厢或包房、贵宾房、单间、套间、雅间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式隔断等。设有电脑显示器竖向挡板的,其高度不得超出电脑显示器的高度。 3.周边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楼群里巷和居民单元房内开设“网吧”或提供营业性网络服务。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在学校内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由学校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且确实作为教学课内外辅助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对外经营。 4.保证设备良性运营。不得在上网机器中安装系统还原卡或还原软件以及在同一台上网机器中安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供机器运行的WINDOWS系统平台,网络管理软件不得设置系统转换和退出密码;不得安装外挂式或可移动式硬盘以及光盘驱动器;不得设置人为或技术障碍,妨碍管理部门检查。 5.遵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超范围经营、出租或转让,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证照;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非法定节假日非寒暑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标志。不得经营脱网游戏、局域网游戏、硬盘游戏、光盘游戏,不得在机器硬盘中安装或下载游戏引导、运行程序,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或经文化市场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禁止经营的游戏;不得在场所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以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记录;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7.参加管理部门培训活动。“网吧”经营者必须参加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 1.在规定期限内,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新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2.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安部门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手续,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证,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行政公章,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