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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未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文化、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先行撤销批准文件,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废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并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立即停止接入服务,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强化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制订“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效监管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强有力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和属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积极引导转向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
  
  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调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进行检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这项工作当成推进网络文明工程和民心工程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监管,坚持打防结合,尽快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设立并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五、沟通工作信息,及时反馈治理情况,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收尾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反映情况。10月1日前,各区县要进行一次治理工作“回头看”,检查关停经营单位反弹情况,巩固长效管理措施,全力以赴搞好专项治理行动的收尾工作。各区县于10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情况总结报送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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