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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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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着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二是立即修改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增加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以及学生毕业后每年与银行联系的承诺等内容;三是经办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身份证号码、毕业证书号码等,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降低贷款风险。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内部管理机构,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基层支行负责这项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专业化管理,这将有利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核呆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充分调动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银行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助学贷款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
  
  五、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
  
  (一)关于贷款利息。
  
  1.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方式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归还贷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要在现行的政策内给予最大的宽限期。
  
  2.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其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3.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市)财政承担其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等19所院校。
  
  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和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学校。
  
  纳入各地(市)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学校。
  
  4.各高校每季度结息日根据银行利息清单具体办理财政贴息资金的结算。自治区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主管厅局,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地市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拨款手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高校要如期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如果贴息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经办行可以停止该校的助学贷款业务。
  
  5.为保证地、市财政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对相对贫困的地、市举办的高等学校所需贴息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6.借款学生自行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部分,其付息方式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核算;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各高等院校要摸清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通知学生,开学时,有贷款意向的学生要将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交给学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期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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