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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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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禁将历年欠缴学费的风险通过贷款转嫁给银行。
  
  3.各高等院校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品行、转学休学、自动离校以及毕业去向等信息,配合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入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4.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协助和配合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逃废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大曝光力度。
  
  六、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
  
  (一)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自治区将成立“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银行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达成协议的银行和高校要在春季、秋季开学时共同在校院内开辟助学贷款宣传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办法、办理程序等真正能深入人心。
  
  (三)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广西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补充,近期内下发执行。
  
  (四)抓住春季、秋季开学的时机,全面启动我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的工作,要在开学前提前将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在开学注册时派出专人到高等院校内摆摊设点,上门服务,现场审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七、各地、市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上报各主管部门
  
  附件:
  
  1.助学贷款统计报表(略)
  
  2.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略)
  
  3.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补充报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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