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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09]82号
【颁布时间】 2009-05-15
【实施时间】 2009-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或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把计生工作列入项目经理扣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容留安排违反计划生育人员1人者,以及出现超生一例的,扣1分,达到5分的,予以强制培训,达到10分的,予以降级或取消项目经理资格。
  
  附件: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承诺书》模式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模式
  
  3.《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名册
  
  4.《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统计表
  
  5.《局机关建筑管理科、设计城建科、综合科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登记表
  
  6.《市安监总站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登记表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承诺书

  
  (企业向市、区县建设局承诺的参考模式)
  
  ×××建设局: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本人)愿意做如下承诺:
  
  一、不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对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敦促她们在被招用当月底前到所属辖区的乡镇、街道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不办理者及时予以解雇或劝离。如违反规定,愿意接受相关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每半年组织所雇用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她们落实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三、定期如实填报《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名册》,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附件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企业法人代表与项目经理、燃气站点、项目经理与班组长签订责任书模式)
  
  甲方:××××公司:
  
  乙方:×××(项目经理、燃气站点负责人)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如发现乙方及其雇佣的流动育龄妇女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不办理者及时予以解雇或劝离。
  
  四、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五、乙方如雇用、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应如实填报《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汕头市建设局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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