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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行“场厂挂钩”制度的外埠生猪屠宰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定点屠宰厂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立,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认定。 (2)必须符合《北京市猪肉安全卫生要求》(DB11/154-2002)。 (3)饲养、屠宰、加工、经销生猪及产品的产地是非疫区。 (4)定点屠宰厂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的要求,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且与生产饲养基地签订稳定合约的生猪货源占屠宰总量的50%以上。 (5)定点屠宰厂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同时制定《北京市实施“场厂挂钩”外埠生猪定点屠宰厂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以上条件每年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外埠定点屠宰厂“场厂挂钩”名单。同时,市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检验,加强日常监督,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鼓励采取活体进京、在北京定点屠宰等方式,合理引进外埠肉源。扶持产品质量好、企业信誉高的大型定点屠宰厂进入北京市场,逐步实现外埠猪肉品牌进京。 4.制订“场厂挂钩”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发挥市场协会、猪肉产销联合体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鼓励市场制定并提高定点屠宰厂选定标准。 5.鼓励本市批发市场与供货商建立网络采购、订货和监控系统,依托国际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对供货商发货品种、质量、数量、编号信息进行快速认定,封堵假冒品牌产品进入北京市场。屠宰后的每一头生猪都要打烙牢固编号,消费者可依据编号查找产地生猪饲养厂、屠宰厂和其他信息,以便追诉。实行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挂钩,零售市场从上一级批发市场进货的,除公示上一级批发市场名称外,还应记载并公示与上一级批发市场挂钩的定点屠宰厂名称。 6.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市场准入关。猪肉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并由定点屠宰厂所在地动物检疫部门对不同货主、不同批量分别进行签封。外埠进京车辆由进京路口动检站开封、检查、换票、消毒后,动物检疫部门对肉品重新签封。猪肉进入市场时,由动物检疫部门派驻批发市场的动物检疫员启封。直接进入连锁店、超市、菜市场时,由商场质检人员启封并备案,动物检疫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动物检疫部门对外埠进京的鲜肉执行“一头一票一编号”,检疫票据要标明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和生猪编号,确保换票后的鲜肉是合格产品。对于在进京路口动检站发现注水肉等其他问题,应立即通知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商品流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产环境、鲜肉安全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实行“场地挂钩”制度。 1.2002年下半年,本市三分之一的批发市场(名单由市工商局确定并公布)必须与外埠大型蔬菜生产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合同。从2003年开始,在全市经营蔬菜的所有批发市场实施。凡实行“场地挂钩”制度的批发市场,必须遵守本实施方案,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商委等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2.实行“场地挂钩”制度的蔬菜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蔬菜安全卫生要求》(DB11/153-2002)。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同时制定《北京市实施“场地挂钩”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每年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场地挂钩”名单。同时,市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检验,加强日常监督,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加强对本市生产蔬菜进入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经过安全认评合格的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由商标持有人或基地申报方对市场出证。二是对未经过安全认评合格的蔬菜生产基地,以市场主办方自检和行政执法部门抽检为主。 4.加强对外埠生产蔬菜进入北京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生产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产品质量高的外埠蔬菜生产基地,经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组织实地检测、考察认定后,可与北京批发市场签订“场地挂钩”合约,鼓励进入北京市场。二是逐步减少外埠农户分散生产、大户集中收购的蔬菜进入北京市场。三是对现在散户每日进京蔬菜按国家标准进行简易测定,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收购单位或运输单位为一个货批,由检测部门出具证明。四是扶持部分外埠蔬菜种植大户,以独立法人形式规模种植,以保证蔬菜质量。五是所有被认定的蔬菜生产基地,都必须按《北京市蔬菜安全卫生要求》(DB11/153-2002)进行种植、施肥、施药、包装、运输以及其他环节的生产、供应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