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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本市和外埠已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农业部门认定的蔬菜,以及已经取得商标的蔬菜,必须加贴安全、无公害、绿色标志或商标。
  
  6.所有进京蔬菜都要有明确品牌。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都应携带证明或附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批发市场、包装日期、数量、生产或经销单位、运输单位名称等,并采取大宗简易包装或其他包装方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并保证包装蔬菜的品种、数量、产地等与有关证明一一对应。
  
  7.逐步建立网络采购、订货、监控系统。先选择部分市场与有条件的外埠产地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采购、订货和查询,并对发货品种、数量、运输车牌号及编号等有关信息进行网上快速认定,以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北京市场。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检查制度。
  
  1.督促各类市场完善进货把关制度。为使市场更有效地把好进货质量管理关,各类市场要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科学并有一定密度地对进入市场蔬菜进行检测。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内部检测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用于本市场检测。
  
  2.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监测抽查制度。市工商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制定计划,对上市猪肉、蔬菜定期进行抽检,并根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除依法处罚外,要将其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对社会公示。同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场预警警示制度实施办法》,层层有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凡不遵守“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挂黄牌警告。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4.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农副产品质量联合执法制度。市工商局牵头,与公安、商业、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每月进行两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其中市工商局负责筹划、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并会同卫生部门重点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畜禽产品和蔬菜的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对欺行霸市,生产、经销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商业部门负责重点查处私屠滥宰生猪,以及对生猪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行为;农业部门负责重点打击销售、收购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1.落实完善蔬菜、猪肉市场的警示和退出制度。对市场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办方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函告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本市的,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外埠的,以本市主管部门名义向当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责令改正。对通报未予改正的生产企业,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由权利人双方解除合同,退出北京市场,同时取消原认定资格,一年之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2.建立健全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1)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病害肉品,根据有关规定由定点屠宰单位或执法部门送到指定销纳厂销毁。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病死猪肉,按照有关规定送指定单位焚烧处理。
  
  (2)市场自检和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蔬菜重金属超标的,按环保部门的规定送指定单位处理。
  
  (3)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注水肉、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按规定销毁处理。
  
  (4)执法部门销毁及监督销毁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一)2002年6月至7月为方案制订阶段。市政府召开肉菜放心工程通报座谈会,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本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厂、蔬菜基地负责同志,公布北京市场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产地、市场实现“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向周边省市主动宣传、协调,通报情况,推出函告、警示、退出制度。同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修改制订实施方案。
  
  (二)2002年8月至9月为考察认定阶段。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考察,认定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厂名单。
  
  (三)2002年9月以后为组织实施阶段。对实施“场厂挂钩”的定点屠宰厂和实施“场地挂钩”的蔬菜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场的抽查情况,定期组织对生产基地的检查、认定。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生产基地,要从挂钩名单中去除,同时向基地所在地政府通报,在本市市场范围内公告。2003年以后的认定工作,由市协调小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肉菜放心工程”纳入各自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超市、餐饮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的猪肉、蔬菜进货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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