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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本市和外埠已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农业部门认定的蔬菜,以及已经取得商标的蔬菜,必须加贴安全、无公害、绿色标志或商标。 6.所有进京蔬菜都要有明确品牌。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都应携带证明或附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批发市场、包装日期、数量、生产或经销单位、运输单位名称等,并采取大宗简易包装或其他包装方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并保证包装蔬菜的品种、数量、产地等与有关证明一一对应。 7.逐步建立网络采购、订货、监控系统。先选择部分市场与有条件的外埠产地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采购、订货和查询,并对发货品种、数量、运输车牌号及编号等有关信息进行网上快速认定,以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北京市场。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检查制度。 1.督促各类市场完善进货把关制度。为使市场更有效地把好进货质量管理关,各类市场要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科学并有一定密度地对进入市场蔬菜进行检测。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内部检测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用于本市场检测。 2.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监测抽查制度。市工商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制定计划,对上市猪肉、蔬菜定期进行抽检,并根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除依法处罚外,要将其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对社会公示。同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场预警警示制度实施办法》,层层有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凡不遵守“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挂黄牌警告。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4.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农副产品质量联合执法制度。市工商局牵头,与公安、商业、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每月进行两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其中市工商局负责筹划、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并会同卫生部门重点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畜禽产品和蔬菜的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对欺行霸市,生产、经销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商业部门负责重点查处私屠滥宰生猪,以及对生猪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行为;农业部门负责重点打击销售、收购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1.落实完善蔬菜、猪肉市场的警示和退出制度。对市场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办方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函告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本市的,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外埠的,以本市主管部门名义向当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责令改正。对通报未予改正的生产企业,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由权利人双方解除合同,退出北京市场,同时取消原认定资格,一年之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2.建立健全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1)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病害肉品,根据有关规定由定点屠宰单位或执法部门送到指定销纳厂销毁。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病死猪肉,按照有关规定送指定单位焚烧处理。 (2)市场自检和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蔬菜重金属超标的,按环保部门的规定送指定单位处理。 (3)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注水肉、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按规定销毁处理。 (4)执法部门销毁及监督销毁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一)2002年6月至7月为方案制订阶段。市政府召开肉菜放心工程通报座谈会,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本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厂、蔬菜基地负责同志,公布北京市场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产地、市场实现“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向周边省市主动宣传、协调,通报情况,推出函告、警示、退出制度。同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修改制订实施方案。 (二)2002年8月至9月为考察认定阶段。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考察,认定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厂名单。 (三)2002年9月以后为组织实施阶段。对实施“场厂挂钩”的定点屠宰厂和实施“场地挂钩”的蔬菜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场的抽查情况,定期组织对生产基地的检查、认定。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生产基地,要从挂钩名单中去除,同时向基地所在地政府通报,在本市市场范围内公告。2003年以后的认定工作,由市协调小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肉菜放心工程”纳入各自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超市、餐饮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的猪肉、蔬菜进货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