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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指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规划要求: 1.规划用地面积按建成区面积的2~3%安排。并应该选择交通方便、地形平缓、土质良好、水源充足的地点作生产绿地。 2.据城市绿地发展的目标,提出各规划期苗木发展的计划。 (三)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包括防风林带、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生态廊道等类型。规划要求: 1.提出各时期防护绿地发展指标; 2.结合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生态防护绿地,特别要加强对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城市绿化隔离带、组团绿化隔离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的布局安排。 3.提出生态防护绿地的控制措施和指标。 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的规划布局须按(表5)的规定指标执行。 (四)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是初具游览休息设施,有一定景观价值和环境功能的城市近郊林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为保证绿地面积的相应增加,必须将那些具有适当植被或地形、水体条件的地段规划为风景林地或园林绿化用地,待分期完善后,逐步补充到公共绿地中。规划要求: 1.确定风景林地的位置和面积。 2.提出风景林地的控制措施。 (五)其它绿地 指城市用地平衡表非绿地用地中应该配套的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 1.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规划要求: (1)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各时期的发展指标。 (2)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具体情况,在保证城市总体绿地不减少的情况下,提出分区域的配套绿地的控制指标,最低绿地率指标按(表6)要求控制。 (3)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计导向。 2.道路绿地 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规划要求: (1)提出各时期道路绿化的发展指标; (2)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提出重点道路、主干道、次干道与一般道路的绿化控制指标; (3)提出道路绿化的设计导向。特别要重视林荫路、花园路和景观路的规划; (4)提出行道树的选择意向,对小城市要提出重点道路和主干道的行道树的选择方案。 第十五条 避灾绿地规划: 避灾绿地是指利用城市绿地(城市公园、小游园、林荫道、广场等)建立起来的防止地震、火灾、水灾等城市灾害的绿色避灾体系。规划要求: 1.查清城市灾害类型及为害程度; 2.提出避灾绿地规划,包括避灾据点与避灾通道的规划布置、确定一、二级避灾点和避灾通道; 3.提出城市救灾通道的规划。 第十六条 园林植物物种规划: (一)规划原则 1.“适地适树”的原则; 2.“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 3.物种多样性的原则; 4.突出季相变化的原则; 5.乔木为主,乔、灌、藤、草合理配置的原则; 6.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搭配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原则。 (二)园林植物物种比例的确定 1.常绿与落叶;2.乔木与灌木;3.速生与慢生;4.地被与草坪;5.树木与草坪地被。 (三)园林植物物种选择 1.基调树种:1一4种 2.骨干树种:5一10种 (1)行道树;(2)绿篱与花篱;(3)庭院;(4)垂直绿化;(5)抗毒气、污染树;(6)水边树;(7)地被植物;(8)防护林。 (四)一般园林植物树种(100种以上)。 (五)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及措施。 第十七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一)现状与评估;(二)发展导向;(三)保护目标与发展指标;(四)濒危物种的就地与迁地保护管理;(五)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近期绿化建设计划: (一)近期建设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二)投资概算及分年度计划;(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四)效益预测。 第十九条 实施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措施: (一)法规性措施;(二)行政性措施;(三)技术性措施;(四)经济性措施;(五)政策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