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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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