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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安委办字[2002]7号)和省安委会印发的《2002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安委[2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各项工作。 组 长:吴昌元(副省长) 副组长:符桂花(副省长) 成 员:王 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贾东军(省公安厅副厅长) 戴启元(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 廖 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兴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陈财锦(省交通厅安全处处长) 郑 禹(省交通厅运管处处长) 韩成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处处长) 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蔡兴教(兼)、副主任郑禹(兼)、韩成光(兼)。 三、治理时间 本次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期五个月,即从2002年8月1日至12月25日。其中8月8日、8月22日,9月5日、9月19日,10月3日和10月17日为全省统一行动日。 四、治理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要按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部门的职能,明确其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实现“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治理工作体系,制定本市、县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交通安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治理工作的问题和难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公安部门治理措施。 1.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各车管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和我省关于机动车报废管理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规定的应办理报废或应予自动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省交警总队《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办理告知手续的通知》(琼公交警[2002]28号)的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和出具《报废通知书》,并将到期报废和自动注销的机动车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查扣报废车时应向驾车人出具报废通知书,并通知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公司到场回收。回收公司应向扣车的交警部门或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对查扣的非法拼装车,一律按报废车的处理程序处理;对查扣的套牌车、假牌假证车和无牌无证旧车,查明其性质,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报废通知书》由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到省交警总队车管所申领,出具时加盖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公章。我省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单位是经国家和省经贸厅批准的海南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要严格对机动车辆年审检测工作的管理,建立责任制,明确由分管领导与车辆检测机构签订责任状。各车管所要加大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力度,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责任制,严禁机动车检验“见证不见车”。严格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或擅自改装的,一律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后再检验。坚决禁止只收费不检验就发证或者检验不合格也发证等违规行为,违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参加定期检验的,将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检路查,责令其参加检验。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检测站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01]41号)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设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所有的机动车检测站。从2003年起各级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全省的机动车辆实行法定年审检测,停止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或与社会合作的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机动车的年度检测,确保我省机动车辆年审检测规范化和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