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建设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对不按规划、不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作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一起建设的,不予验收。同时,负责为新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偿进行设计,提供三套以上设计图纸供选择,并做好项目的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4)房产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从直管公房中给社区居委会调配办公用房;二是在各类住宅小区发放房产证前,负责先行接管由开发单位(商)按规定建设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然后移交给社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交由社区居委会使用(房屋产权仍归属开发单位,居委会只有使用权);三是在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发放产权证等。
  
  (5)土地部门负责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等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6)加强督查、协调工作。民政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掌握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进度,了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任务艰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予以支持,形成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建的格局,共同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做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