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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实际驾驶人员与服务资格证不符的;
  
  (三)有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不服从有关机关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四)营运中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
  
  (五)营运不按规定携带有关营运证件或营运标志不全的;
  
  (六)涂改、伪造、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件和标志的;
  
  (七)出租汽车异地经营的;
  
  (八)无故拒载、强拉强运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九)其它违反《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乌海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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