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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6-30
【实施时间】 200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提高执行规章制定程序的自觉性
  
  《条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制定规章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和规章的解释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立法行为,这对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适应入世需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之一,市政府具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请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权,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向市政府报请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权。因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应把学习和实施《条例》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条例》,充分认识所负的责任,下功夫研究规章制定程序,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本单位立法行为,做好本单位立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高质量的立法项目和送审稿,为大连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规章立项申请的报送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编制
  
  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统一规范或组织实施的事项,认为应当制定政府规章的,可以向市政府报请立项;按照职责范围,对已发布的政府规章,发现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与相关规章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向市政府报请立项。报请立项的单位应紧密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体现改革精神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发展的立法项目。报请立项的工作应由所属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经研究确定上报的项目,应填写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市政府规章立项申报书。立项申报书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起草出台的时间等做出说明。立项申报书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印章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上报的立项申请统一研究汇总后,编制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法制办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规章工作计划将及时召开会议下达,落实起草单位,明确完成时间,提出质量要求。报请单位对列入年度规章工作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在起草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增加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论证;没有完成的项目,应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
  
  三、规章的起草过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1、规章的起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立法项目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综合性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起草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组建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以法制处(室)为主,吸收业务处领导和骨干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起草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超越立法权限和法定职权范围立法,所作出的规范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机关的职权应当与责任相统一,应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四是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五是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体现社会效益,并善于注重国际惯例和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切忌照抄国家法律、法规;六是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章结构要严谨,条文要明确、具体,用语要准确、精练,具有可操作性。在文体上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工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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