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6-30
【实施时间】 200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论证与协商。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一方面要调查了解本地区的现状,另一方面要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形成草稿后,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本系统、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件,起草部门可以以会签的形式征求意见或开会协商。经过充分的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送审稿时,应作说明。
  
  3、规章的报审。起草单位拟上报的送审稿,应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可以直送市政府法制办。上报的送审稿一式5份并附说明、汇总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起草说明要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说明。
  
  四、规章送审稿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起草单位上报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遵守了WTO规则、履行了我国对外承诺,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罚款、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是否统一;三是是否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办事手续是否简便、透明、提高行政效率等;四是是否与国家部、委、省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章相协调、相衔接;五是各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正确意见是否采纳,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六是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章送审稿过程中的步骤和方法:一是上报的送审稿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又没有说明的,或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争议较大,起草单位没有沟通协商以及上报材料残缺不全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二是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缓办。三是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条例》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有关部门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四是对应当承办的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修改后,以会签的形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意见。办理会签件,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会签通知,起草单位组织送签。对会签中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应汇总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审阅、归档。五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写明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会签部门争议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相关依据。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规章的审议和公布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领导的规章草案,经主管副市长、市长审查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作审查报告,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报请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市政府令应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和公布日期。公布与施行之间应有时间间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个别情况特殊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签署的政府令应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大连日报》上全文刊登。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规章的解释和备案
  
  市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适用规章依据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规章解释要求。要求进行规章解释的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政府规章的解释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政府规章公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提交备案报告、文本、说明一式10份或15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市政府法制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上级机关对市政府备案的规章要求说明有关情况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七、市政府起草、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