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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各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政策到位。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牧民负担,又要教育农牧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牧民感受到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更要让农牧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增强农牧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盟市、旗县、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地税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农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税率等进行认真核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建立各项征管制度,尽快完善各项征管基础资料,印制各类纳税申报登记表、征收清册、纳税通知书、各类税收票证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对农税干部和协税护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征管行为。 三、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深入第一线调查了解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税费改革和征管工作的开展,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税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工作 在全区范围推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具体实践。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成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既定的方针政策上来,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切实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加强和规范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规范农牧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减免,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规范的税收征管,既要把该征的税如数征回来,又要充分体现国家和自治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精神,使广大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 (一)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是农业税的主要计税要素,常产确定直接影响到农业税政策的落实。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自治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的精神及要求,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工作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要有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参加。要坚持以1998年前5年或以1994年至2001年期间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常产,要征求农民意见,并张榜公布。核定计税常产的时限,征收夏粮的地区为7月20日前;征收秋粮的地区为10月1日前。要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产等不规范做法。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旗县人民政府申报分自然村的常产核定情况,旗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批准文件,作为以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依据。计税常产确定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