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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2]150号
【颁布时间】 2002-06-30
【实施时间】 200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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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极推行微机管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牧业税将逐步实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或代征组织上门催收税款向农牧民主动纳税的转变,征收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相应的征管手段转变,为了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必须加快全区农牧业税征管信息化进程。从2000年开始,在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组织下,部分盟市进行了微机征管农牧业税试点,部分盟市的乡镇税务所配置了微机和打印机。经过二年的试点,各地在微机征管和微机打印税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时,自治区地税局进行了软件开发,待进一步修改和调试后,在全区统—使用,以逐步实现集中申报、统一打票。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资金,创造条件,争取在三年的时间内,全部实现微机化征管。
  
  四、规范农牧业税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农牧业税征管可比照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为此,有能力纳税而无正当理由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和附加的纳税人,经查实后,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应当限期追缴其应纳税额,并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因执法行为和措施不当而给农牧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理顺农牧业税收征管体制
  
  借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农税征管工作应本着完善机制、健全机构、独立执法、自成体系的原则开展,以达到强化征管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牧业税收机构建设,为农牧业税收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这次地税系统盟市旗县机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充实乡镇农税征管队伍,要选拔一批有一定学历和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充实到农牧业税征管队伍中。为了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到农税征管一线工作,对基层农税人员应按月增加一定的津贴。要进一步完善农牧业税征管体制,结合全区地税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旗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设立农税局,对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利、具有一定辐射作用、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苏木乡镇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心地税所或标准化地税所,负责经济区划内所有苏木乡镇的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实履行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强化农牧业税征收主体地位,保障农牧业税收行政执法,按乡设税务所的农税征管人员按不低于2人配备;设中心税务所的不低于6人;建立标准化税务所的不低于10人。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征管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牧业税收征管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由于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和征管难度大,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农牧业税收管理的协税护税组织和制度、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保障农牧业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税费改革工作的开展和农牧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工作力度。当前,尤其要注意调整和理顺农牧业税收管理体制,认真研究和解决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在广泛宣传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要加大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牧民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教育广大税务人员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努力为农牧业税征收管理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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