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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7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要求,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直属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治州直属县市和州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新政发[2000]48号)的要求,设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正式开展工作,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 (三)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单位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六)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 (七)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九)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位按计划、按比例分期、分批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行政执法岗位上无非正式工作人员。 (十)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 (十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超越、滥施或放弃行政执法权行为,无违法案件。 (十二)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对错案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 (十四)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无以收代罚现象,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 (十六)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七)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行政执法证件。 (十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年度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由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依据自治州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和本考核办法进行检查。 (二)考核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不合格、基本达标、达标、优秀四个档次。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考评分数,分别按档次进行表彰奖励。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总分达到80分至89分的为行政执法达标单位;总分达到60分至79分的为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