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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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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其中设:
  
  一等奖:县(市)一名,州直两名;
  
  二等奖:县(市)二名,州直四名。
  
  (三)年度考核获一等奖的单位同时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评议考核与单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月后实施。
  
  附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行政要求
  
  州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得到明显加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制汇编》征订任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上岗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申领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国家规定坚决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整洁。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重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领导按规定申领《执法监督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作为执法单位和公务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者追究领导责任:
  
  (1)为了本县市、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行政执法错案,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本县市、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5)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
  
  六、 本责任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授权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七、本责任书每2年签订一次,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州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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