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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城市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低,行政执法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重新修改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每个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超过25人,省会城市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要在7月底以前完成。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各省辖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省辖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做到不断、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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