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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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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辖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业务经办网点分布情况,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直接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省辖市限期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建立省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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